近年来,依托智能算法、5G等新兴技术,一场类似于“智能驾驶”式的行业变革,正...
近年来,依托智能算法、5G等新兴技术,一场类似于“智能驾驶”式的行业变革,正在手术室内发生。
有的机器人在手术时仅需1厘米至2厘米的切口,而传统开腹手术则需切开10厘米以上;通过融合CT、PET等影像信息,有的手术机器人可规划亚毫米级手术路径,误差控制在零点几毫米以内,尤其适用于脑深部电极植入、肿瘤切除等高精度手术……
从概念模型走向临床应用,手术机器人商业化的“步频”持续加快。智能信息产业咨询研究智库及管理平台IIM的行业报告显示,我国手术机器人渗透率已从2020年的3.7%上升至2025年的11.2%,微创手术领域应用占比达68%。
“2021年以来,国产手术机器人产品加速获批,全面覆盖各细分赛道,国产化率超80%,供给端呈爆发式增长。”某券商分析师表示,当前,行业已进入全面市场化发展阶段,2025年至2026年将是许多公司的重要盈利时点。
手术机器人到底怎么用?在位于上海张江的直观复星医疗器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内,《证券日报》记者在一间教研室中“模拟”医生尝试性操作了全球第一台腹腔镜手术机器人达芬奇的样机。记者在教研室中看到,手术机器人其实是一个系统性的平台,由影像处理平台、患者手术平台、医生控制台三大部件组成。
在模拟实操时,记者坐在控制台前,将食指和大拇指套入操控套索中,眼睛盯着屏幕,通过捏、放、转等几个动作,操控机械手完成规定动作。同时,通过脚踩踏板可以切换控制不同的机械手。
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在真实手术过程中,机械手上装有特殊的镜头,可把物体放大10倍,能让医生看清肉眼难以捕捉的细小组织。
在中国仿真学会医疗仿真专委会副主任委员杨健看来,当前,手术机器人已成为临床治疗的有效辅助工具,可以看作是手术台上的“辅助驾驶系统”。
这种智能化、简单化的机器“导航”辅助工具正催生出大量需求。北京积水潭医院副院长吴新宝表示,在临床上,机器人能辅助医生实现术中高效精确定位,以更小创伤以及更短的手术时长和患者恢复周期,达到更好的手术效果。
与此同时,近年来手术机器人相关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于2023年1月份印发的《“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医院使用机器人实施精准微创手术,建设机器人应用标准化手术室,研究手术机器人临床应用标准规范。此外,上海、北京、湖南、广东、江西等地也纷纷通过专项补贴、医保准入试点等方式,陆续将手术机器人及相关耗材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手术机器人的落地扫清障碍。
弗若斯特沙利文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手术机器人市场规模达71.7亿元,预计2025年将突破百亿元大关,到2030年有望超过287亿元。
国家药监局数据显示,2014年到2020年,国内一共获批了10个手术机器人,来自8家企业。其中,获批的国产手术机器人只有4个,来自3家企业。
在上海理工大学副校长张华看来,这是因为手术机器人的研发壁垒极高,“手术机器人被称为是机器人产业‘皇冠上的明珠’,背后涉及控制、机械、电子、算法等学科门类,是综合性的系统集成。”
为推动国产手术机器人产业发展,2021年12月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攻关智能手术机器人,加快突破快速图像配准、高精度定位、智能人机交互、多自由度精准控制等关键技术”。
很快,国产手术机器人便走出了一条特色路径。国家药监局数据显示,到2024年底,全国已有64家企业的总计115款手术机器人产品获批。其中,国产品牌占获批总数的81.7%,达94款。行业内还陆续诞生了上海微创医疗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机器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智航”)、华科精准(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术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术锐”)等一批龙头企业。
言及从“跟跑”晋级到“并跑”的关键转折点,香港中文大学教授、手术机器人专家孟庆虎认为,关键是发挥出了我国临床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医生与工程师的紧密合作。
目前,已获批上市的腔镜手术机器人多为“多孔”腔镜,但对患者来说,“单孔”或经自然腔道乃至“无创”才是未来的技术趋势。但当手术切口越来越少、越来越小时,如何在有限的单一切口中,完成复杂、高精度的操作?这是一道世界级难题。
由于起步早,国际医疗巨头已在多孔手术机器人领域构建起了技术壁垒与专利护城河,中国高端医疗装备企业即便奋力追赶,也难以跳脱“模仿创新”的怪圈。而术锐基于“医生+医院+企业”的“产学研用”闭环,完成了在单孔技术赛道上的“换道超车”。
例如,在某展会上,术锐的工作人员正遥控着一款蛇形臂手术机器人,四只比人的手指更细长的蛇形手术臂从外径仅为2.5厘米的多通道鞘管伸出,在剥去鹌鹑蛋蛋壳后,薄如蝉翼的蛋膜完好无损。
术锐市场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蛇形手术臂中二十余根超弹性镍钛合金细杆贯穿头尾,每根细杆均可承受推力和拉力,负载能力强又精细灵活。因此,只需要在患者身上切出2.5厘米的伤口,机械臂即可进入人体进行手术作业。目前,该手术机器人系统已广泛应用于泌尿外科、妇科、普外科、胸外科、小儿外科、头颈外科、甲乳外科等多个科室,累计完成了40余项国际/国内首例创新术式。
该项技术是在上海交通大学转化医学研究院生物医学制造技术中心主任、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徐凯教授团队与多方合作后取得的成果。不仅打破了国外多年的技术垄断,更在海外技术在国内获批上市之前,实现抢先上市。
此外,微创机器人的关节置换手术机器人“鸿鹄”系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合作开发,该款机器人同时在中国、美国、欧盟获批上市,是国产手术机器人在国际市场上的重要突破;天智航的骨科手术机器人“天玑”系与北京积水潭医院联合开发,截至2024年末,天玑骨科手术机器人已覆盖国内200余家医院,累计开展手术数量超过10万例。
前述券商分析师表示,不同于欧美以单一达芬奇系统为主的市场格局,中国市场在腔镜、骨科、神经外科、经皮穿刺等多个方向并行发展,形成了“多技术路线并举、多适应术式并落”的多元生态。
近年来,以5G为代表的移动通信等技术快速发展,“搭上”5G的“顺风车”,我国的手术机器人正加速往远程手术操作这一特色方向发展。
“不同于以往的远程视频会诊、远程指导手术,‘远程手术操作’近年来已成为现实,哪怕相隔万里之遥,医生也可以操作手术机器人为患者实施手术。我国5G网络高速率、大连接、低时延的典型特征为超远程手术的开展创造了条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院长蔡秀军表示,这进一步破解了优质医疗服务扩容下沉所面临的距离、人才、时空等限制,是解决我国区域医疗资源不均衡的有效手段。
比如,2023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针对新疆患者完成国内首例5G超远程机器人胆囊切除手术。手术操作用的是国内首款运用5G技术实现超远程手术的四臂腔镜机器人,其硬件来自微创机器人,5G网络则由中国电信定制。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源自中国本土实践经验的远程医疗方案,正逐步走向全球舞台。以微创机器人这家企业为例,该公司常务副总裁兼首席商务官刘雨介绍,截至2024年12月份,公司旗下图迈四臂腔镜机器人已在亚洲、美洲、非洲的多个国家辅助完成250多例5G远程手术,实施成功率100%,最远手术距离超12000公里,累计传输距离超过40万公里,创造了超过20项世界纪录。
《全球及中国远程医疗手术机器人产业白皮书(2025年)》显示,远程医疗手术机器人行业在2025年迎来爆发式增长,全球范围内,跨区域手术协作网络已覆盖37个国家,跨国手术案例数较2021年增长15倍,全球市场规模突破120亿美元,中国成为仅次于北美地区的第二大市场。
5月8日,微创机器人具有远程应用的“胸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在国内获批上市,成为全球首个5G远程手术机器人。
“在这之前,国内远程手术机器人多以项目研究形式开展手术,并没有正式获批上市的产品。”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二部部长杨鹏飞表示。
业内普遍预计,后续,国内其他手术机器人企业或有望沿用该模式,以具有远程应用功能报批上市,助力行业跑出加速度。展望未来,在5G赋能下,手术机器人将进一步打破“物理边界”,成为连接世界医生与患者的新型基础设施,并助力全球医疗协作进入“智能”时代。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各行各业中展现出颠覆性的影响力。...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各行各业中展现出颠覆性的影响力。2025年4月8日,叮当健康的AI健康助手智能小叮当荣登《2025全国企业“人工智能+”行动创新案例TOP100》。这一消息无疑标志着我国在AI与健康领域深度融合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尤其在提升公众健康管理与自我药疗方面展现出巨大的潜力。这一创新案例表明了叮当健康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健康管理领域中的努力与成就,也昭示着未来智能医疗的广阔前景。
智能小叮当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帮助用户解决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健康管理难题。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自行购药来应对常见病症。尽管许多用户能够识别自身症状,但缺乏必要的药品知识使得他们在选择合适药品时常常陷入困境。叮当健康通过智能小叮当,旨在打破这种信息的壁垒,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帮助用户进行健康管理。利用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和适应症图谱技术,智能小叮当现已覆盖了80%以上的常见病症咨询需求,成为用户健康管理时的得力助手。
该系统的核心功能包括智能症状解析、全周期健康管理以及动态库存协同。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智能小叮当能够与用户进行顺畅的互动,快速解析用户的症状,提供个性化的健康建议。这种功能不仅能够帮助用户精准选择对症药品,降低误购风险,还能基于用户的健康数据生成个性化的干预方案,如用药提醒和饮食建议,从而有效提升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全面覆盖24小时在线服务,还确保了偏远地区的用户也能轻松获取专业的健康建议,助力于实现分级诊疗的目标。
叮当健康的这一创新举措看到了我国数亿慢性病患者和其他轻微病患者在用药知识和购药场景上的迫切需求。在当前传统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情况下,使用智能小叮当不仅能够优化社区健康服务,还能在疾病防控和药品指导上发挥重要作用。这一技术的推广,能够有效减轻医疗系统的压力,为慢性病患者提供更加精确和个性化的服务。
在此背景下,市场对AI健康助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根据行业研究,AI在健康领域的应用已显示出良好的市场前景,尤其是在疾病预测、药品安全指导等方面。叮当健康的智能小叮当正是回应了这一市场需求,积极推动健康服务向智能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通过这种智能健康管理工具,用户将能够享受到更加透明、高效且安全的服务,同时也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展望未来,叮当健康计划继续深化AI与健康服务的融合,拓展在慢病健康管理和个性化健康评估等领域的应用。这种持续创新的姿态,反映出了企业在技术驱动和市场导向下前行的决心与责任。依托强大的技术平台,智能小叮当不仅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健康服务,也为我国的AI医疗产业带来了新的启示。随着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技术的进步,我们可以预见,人工智能技术将在不久的将来以更广泛的方式深入到医疗行业,为人们的健康管理提供更多支持。
总之,叮当健康的智能小叮当入选全国“人工智能+”创新案例,不仅是对其技术实力和市场潜力的认可,更为智能医疗的发展树立了新的标杆。未来,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场景的拓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智能医疗将引领新的健康管理革命,带来更为广泛的社会效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
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出十周年、“数字福建”建设25周年,今年峰会的主题为“二十五载奋进路 数字中国谱新篇——数智引领高质量发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承办。
南方电网公司携50余项数字化成果亮相峰会,并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四位一体”数字化成果、“人工智能+”行动等设专题展厅,生动展现以数字电网服务数字中国建设的南网实践。
“‘大瓦特’是由大模型、小模型、智能体所构成的开放的人工智能模型体系,内含海量的电力专业知识……”峰会上,既能电力巡检,又能操作设备分合闸的“大瓦特”电力具身AI机器人摇身一变,化身电力讲解员,对南方电网公司的亮点成果娓娓道来,面对“什么是电算协同”“家庭用电如何更节能”等观众提问,也对答如流。
展区的另一边,机器狗“吠云”在草地、台阶等高难度地形能跑能跳,高效完成智能巡检;“悟空”带电作业机器人拥有360°沉浸式高空作业视野,自如使用作业工具应对多样作业场景;天空智巡无人机可以自主飞行、实时传输高清图像……地上走的、海里游的、天上飞的,各式各样以“大瓦特”模型为底座的机器人展示让观众目不暇接。
“一线作业场景的机器代人,除了提升现场工作效率,更最大程度地将作业人员从危险作业一线解放了出来,加强了对其人身安全的保障。”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建设管理团队负责人张喜铭说。
不只是生产、安监、营销等业务领域,在工程项目施工等场景中,数字化技术也成为支撑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赋能运营管理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全面加速数字孪生电网建设,通过应用数字孪生技术,同步建设物理工程、数字工程,实现了对工程项目“指哪看哪”的全方位智能监控,切实让工程建设进度可控、易控。
数字电网孪生平台展位前,世界首个特高压多端直流工程——±800千伏昆柳龙直流工程的数字孪生模型引得来客纷纷驻足。
在运营管理方面,南方电网公司打造了“云景”数字化运营管控平台,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目前已实现全网22个业务域监控需求的“全维算、全景看、全息判、全程控”,为企业决策、管理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数据要素的本质是流通共享、释放价值。展会现场,南方电网公司打造的首个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让观众兴趣盎然。
“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是以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为总体目标,汇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数据资源,围绕服务数字电网建设、服务‘两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三大方向,打造的能源与跨行业数据可信管控、资源交互、价值共创的新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总经理龙云说。
据了解,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打造了“车-桩-网供需互动”“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核算”等能源数据服务高价值场景,持续推动能源全产业链企业协同合作,促进能源数据生态繁荣发展。目前,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已构建16项规则机制,引入103家生态主体,汇聚超300项数据资源,打造上线个典型场景应用,以能源数据高效对接和跨域共享,持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和服务产品。
“通过采用双回路直流新型供电和基于源网荷储协同的备用电源方案,我们能将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整体利用效能提升5%、绿电占比提升至80%。”贵州电网网研中心能源经济研究室总经理李庆生说。这一举措是南方电网公司积极布局算电协同领域,推动算电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积极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的一个缩影。
作为能源行业的骨干央企,南方电网公司大力落实国家关于数字中国、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持续推进算力电力一体化协同,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目前,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南方电网大湾区数字产业基地已分别在贵州贵阳、广东惠州落地投产,基本建成“3+1+X”架构的绿色节能新型数据基础设施。
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还全方位展示了其盘活数据资产,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支撑数字产业发展的新突破、新成效,包括数据要素在绿色低碳、城市治理、应急管理等领域应用产品,以及南网数字集团自主研创的“云、智、传奇”系列数字电网重大产品谱系。
“刷一下脸,几分钟就能办好用电报装等事项,实在是太方便了。”一位观众感慨道。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工作人员正向观众演示“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的使用方法。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秉持“解放用户”理念,持续推动数字服务迭代升级。自2021年上线发布以来,“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平台用户数已突破1亿,线%以上,率先实现了“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客户办电“一次都不跑”,并在广州、深圳多地实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为缓解停电造成的用户焦虑,南方电网公司创新应用数字孪生技术,构建数字“停电地图”,动态显示停电范围、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并支持用户上报故障、跟踪进度。面对突发停电等应急情况,平台还会及时推送应急通知和抢修进展,保证用户实时掌握最新信息,进一步提升应急响应透明度。
数字服务不仅要聚焦满足用户个体需求,更应着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南方电网公司还基于电力数据分析,打造了包含电力看经济、电力看能耗、电力看乡村振兴在内的超300个大数据分析应用,以优质服务支撑政府精准决策。
“有了该技术,电网调度运行也就有了‘模拟驾驶舱’,解决了以往存在的复杂电网‘仿不准’、新能源电力系统‘难决策’和‘控不好’难题。”展会上,“面向大规模新能源电力系统在线控制的全景仿真镜像技术”展位前人头攒动。该成果研发了调度控制与电磁暂态仿真闭环交互的电网调度运行仿线年中国电力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并成功亮相2025年中关村论坛。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转型的走深走实,南方电网公司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步伐持续提速。全球首款电力系统智能仿真专业大模型“驭电”大模型,2024“十大硬核科技”RISC-V感存算一体智能感知终端,“极目”系列电力微型智能传感器……在南方电网公司创新专区,一系列“电力重器”齐齐亮相,一位参展的观众感慨:“南方电网公司在数字化技术创新领域,真正做到了行业领先。”
观众现场体验配电设备电鸿化成果,“碰一碰”即可连接设备,精确获取设备状态信息,实现故障高效定位。
数字化创新从不是闭门造车,开放流通、合作共赢的外部生态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在南方电网公司“电鸿”展位前,观众走近设备终端,即可获取实时数据。作为国内首个电力物联操作系统,“电鸿”让一套系统覆盖不同类型、不同品牌的电力设备,海量数据互联互通成为现实。
当下,南方电网公司已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建成电鸿全域综合示范区,设备安装调试、升级时间分别缩短至30分钟和20分钟,大幅提升工作效率。“我们还与国内知名芯片、模组企业充分合作,吸引超400家厂商携超2000余款产品完成71类454款设备适配,目前已实现电力主流芯片适配全覆盖,涵盖了63%电网核心关键设备类型。”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据管理团队负责人陈彬介绍道。
共建共享、协同创新、开放共荣的行业繁荣生态正在南方电网公司的牵头下逐步形成。
对内打造数智赋能、协同共建生态,是激活企业内部创新活力的关键。以全员数字素养提升三年行动为指引,2023年,“小数叶”创新行动等在南方电网公司紧锣密鼓展开。
“在‘小数叶’创新行动中,数字化人员学业务、业务人员学技术,技术与业务的双向奔赴,加强了数字化对业务的赋能,体现了公司员工在数字化转型中的无限智慧和无穷创造力。”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字化规划与综合管理团队负责人龙震岳说。自创新行动开展以来,南方电网公司已形成万余项“小数叶”创新成果,切实赋能业务提质增效。
未来,南方电网公司将深化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持续聚焦数字电网建设,积极推进电力数据要素流通,主动营造内外联动、开放共享的能源数字生态,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贡献南网智慧、中国力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为南通信息化建设的主力军,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移动”)...
为南通信息化建设的主力军,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移动”)始终践行“客户为根、服务为本”的初心使命,通过深化“心级服务”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夯实网络根基,在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中彰显央企担当。南通移动以“服务品质攻坚”为主线,在服务升级、网络优化、适老化改造、通信安全四大领域持续发力,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民生服务答卷。
南通移动通过构建“全员服务”生态体系,创新推出“未诉先治”服务模式。常态化开展“总经理接待日”活动,公司领导参加“政风热线”等民声互动节目,针对节目中曝光的通信服务共性问题,现场部署全域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问题台账-限时整改-跟踪回访”闭环机制,三年来累计解决客户急难问题3200余件。组建“服务体验官”团队,通过暗访督导提升装维时效、资费透明等关键指标;开发“线上服务直通车”平台,实现95%以上咨询投诉48小时闭环管理,确保群众诉求“立行立改、动态清零”。
以“5G信号升格”专项行动为抓手,全年完成一百多个老旧小区通信线路改造,新增电梯、地下车库等场景覆盖点位百余个,弱光小区治理达标率100%。目前全市5G覆盖率达99%,网络质量满意度同比提升2.6个百分点。同步推进智慧社区、数字乡村建设,为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网络支撑。
全市195家营业厅创新设立“银发服务驿站”,配备老花镜、血压仪等适老设施,开设智能手机公益课堂超200场,服务老年群体1.5万人次。针对特殊群体推出“透明消费”计划,通过账单“一页清”、套餐用量预警等功能,实现资费争议投诉率下降20%。12项“暖心服务包”覆盖残疾人、户外工作者等群体,累计惠及2万余人次。
建立“技术+服务”双防线治理体系,全年拦截处置涉诈号卡3万余个,创新研发“诈骗电话AI识别模型”,上报“打猫”案例10个。构建全媒体反诈宣传矩阵,通过官方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原创内容52篇,营业厅视频宣传覆盖310万人次,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安全防护网。
服务民生永无止境,南通移动将持续深化“心级服务”内涵,推动服务模式从“满足需求”向“创造价值”跃升,以更优质的网络体验、更智能的服务生态,为江海百姓的美好数字生活注入移动力量。
5月22日,内蒙古电力集团鄂尔多斯供电公司以“主动服务助企 蒙电担当惠民”为...
5月22日,内蒙古电力集团鄂尔多斯供电公司以“主动服务助企 蒙电担当惠民”为主题,在辖区六旗两区同时开展供电开放日活动。鄂尔多斯市“两代表一委员”、营商环境体验官、行风监督员、社区网格员、物业服务人员以及媒体记者等近400名电力客户代表走进属地电力企业,实地参观供电服务现场,开启了一场“干货满满”的互动性探“电”之旅。
活动当天,公司营销服务部联合东胜铁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调度管理处、变电管理一处邀请40余名代表们前往公司企业展厅、电网调度控制中心、服务调度指挥中心、A级客户服务大厅、和康巴什220千伏运维站,了解了电网基本情况以及公司在供电优质服务、现代供电服务体系建设、电力负荷管理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举措。通过工作人员的讲解和“零距离”的参观体验,代表们认识电力设施、了解电力历史,感受电力人的精神,实地探寻到“万家灯火”背后的故事,也感受到城市发展中的电网力量。
供电开放日当天,东胜供电公司营销服务室、用电检查班开展“电力赋能产业兴”专项助企活动,主动上门服务,通过“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安全巡检”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精准施策、靶向发力,为蒙泰范家村煤炭、恒泰煤矿等重点煤炭企业提供定制化电力服务方案,切实帮助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提升运营效率,以优质电力服务激活煤炭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40余名电力客户代表走进达拉电公司营业厅,直观体验高效便捷的办电流程与智慧服务;同步参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厅,感受电力助力民族团结的暖心故事。活动现场还设置意见征集环节,认真倾听客户需求,优化服务举措。通过零距离互动,展现蒙电担当,推动服务提质升级,以实际行动为地方经济赋能、为民生添彩!
活动邀请了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普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表,鄂托克旗公安局代表等10余名电力客户代表走进电力企业参观客户服务大厅、调度中心、充电桩以及计量表计展示区,通过演示“线上办电”全流程、带领用户参观体验实时观测电网运行状态、讲解充电桩电价优惠政策、科普智能电表的远程抄表与实时召测等功能,有效的增进了公众对电力服务的理解与信任,彰显电力企业服务透明与社会责任担当。
本次开放日活动重点开放客户服务大厅、调控中心两大核心区域。在乌审供电公司客户服务大厅,参观者现场观摩用电报装全流程环节,了解“蒙电e家”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办电渠道的便捷操作流程,工作人员通过实际案例演示,详细讲解新装用电、电表过户、电费查询等常见业务的办理步骤,帮助客户足不出户就能轻松完成用电业务。针对群众关注的阶梯电价、峰谷电价政策,现场还将设置答疑专区,由电力服务员一对一解答疑问,帮助企业和居民合理规划用电,降低用能成本。通过搭建面对面沟通平台,不仅能增进社会各界对供电工作的理解,更能广泛收集客户意见建议,推动供电服务持续优化升级。下一步,该公司将积极开展此类活动,让更多客户走进电力、了解电力,共同构建安全、绿色、高效的用电环境。
活动邀请社区网格员、小区物业服务人员、电力客户等30余名营商环境体验官走进电力企业。现场参观了杭锦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服务中心、客户服务大厅、充电桩设施点,让客户零距离感受全旗的电力调度、各项客户服务功能、企业文化、电力政策等等;切身体验用电业务如何办理,充电桩如何操作。
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天然气、化工、餐饮、医疗等行业企业代表走进电力企业,共商用电发展。活动通过实地参观、座谈交流等形式,搭建起供电企业与客户深度沟通的平台,倾听各方对电力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为优化供电服务、提升用电保障水平夯实基础。
棋盘井供电公司组织工作人员联合棋盘井镇梦翔社区、乌仁都西嘎查和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大客户开展“主动服务、助企惠民”供电开放日志愿服务活动。此次志愿服务活动宣传推广“蒙电e家”、“蒙速办”等线上注册绑定指南和功能使用说明,共发放电价宣传、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等资料1200余份,覆盖居民1000余人次,收集供电服务体验意见12条,实现有效沟通。
积极响应供电开放日活动安排,负荷管理中心组织“上门问诊”。在活动过程中,多家电力客户代表对供电公司主动上门服务,保障企业安全稳定用电表示了肯定与感谢。活动中,服务队成员为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变电站安全管理等现场培训,累计开展技术交流活动18次,帮助企业电气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实用技能。此次开放日搭建了政企民沟通的“连心桥”,以看得见的举措、摸得着的实效,展现了蒙电“主动服务助企、担当惠民”的初心。
“以往总觉得电力工作很神秘,这次开放日活动让我们有机会近距离了解供电服务的全过程,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支持供电工作”在乌审旗参加开放日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说道。活动中代表们畅所欲言,对公司在技术创新、服务优化等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过程中公司还发放各类用电宣传资料,邀请电力客户代表填写“客户满意度征求意见卡”,主动问需并现场解答了相关问题,收回的387份征求意见卡中,客户代表对本次服务体验均表示满意。
“供电开放日”一系列的活动路线,结合了“电力助企惠民”活动月推出的电力助企、安全用电守护、绿电旅程体验等十项举措,从不同角度展示了公司用心服务民生、真情回馈社会的决心和成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搭建了深入沟通与理解的桥梁,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影响力,让电力客户切身感受到了电力服务升级带来的高效与便捷的同时也进一步了解了电力企业助企惠民的一系列长效举措,为助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供保障。(任梓瑄 朱惠韬 娜仁花)
日,在邓州市团结东路营业厅,邓州市联通公司举办了一场独具匠心的“携手银龄迈新...
日,在邓州市团结东路营业厅,邓州市联通公司举办了一场独具匠心的“携手银龄迈新程,智慧助老启新篇”主题活动。
此次活动创新性地将科技赋能与反诈宣传深度融合,为老年群体量身定制了一份实用又暖心的服务盛宴,帮助老年人跨越横亘在面前的“数字鸿沟”,同时全方位筑牢财产安全防线。
活动现场,联通工作人员化身为“助老辅导员”,紧密围绕老年人的日常实际需求,精心筹备了智能手机基础功能操作讲解环节。工作人员以十足的耐心,手把手、一对一地为老人们进行细致教学,一步一步引导他们学习各项实用技能。在工作人员的悉心指导下,许多老人成功掌握了微信与子女视频通话的方法,学会了如何便捷查询手机流量及话费余额。面对老人们提出的发送语音消息、保存联系人等个性化问题,工作人员更是不厌其烦,逐一给出详尽解答。这一系列贴心服务,不仅让老人们逐渐熟悉并能熟练运用数字化工具,更在无形之中进一步拉近了他们与家人之间的情感距离。
鉴于老年人在信息时代容易成为电信诈骗的目标,活动特意增设了反诈知识宣讲环节。朱忠科以一系列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用通俗易懂专业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剖析了冒充亲友、虚假中奖、保健品诈骗等多种常见诈骗手段的背后逻辑。
同时,他还在现场亲自演示如何设置骚扰电话拦截、精准识别诈骗链接等实用技巧,并为老人们发放精心制作的防诈手册。在活动过程中,朱忠科反复叮嘱老人们务必牢记“不轻信、不转账、不泄露个人信息”,时刻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参与活动的张阿姨难掩内心的激动,兴奋地说道:“以前总是担心按错手机功能,不敢随便操作。今天学会了视频通话,以后就能经常看到孙子啦!”现场的其他老人也纷纷对活动的实用性以及工作人员耐心周到的服务竖起大拇指,赞不绝口。
邓州联通相关负责人朱总在活动后表示,未来公司将坚定不移地持续推进适老化服务。计划通过定期开设“银龄课堂”,邀请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更系统、更全面的数字化知识培训;优化线下服务流程,为老年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办理、全程陪同引导等专属服务;组织志愿者上门服务,针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一对一的上门教学与设备调试等多种切实可行的举措,助力老年群体更好地融入数字时代,尽情共享科技发展带来的便捷与美好。
此次智慧助老活动,充分展现了邓州联通对老年群体无微不至的深切关怀,有力彰显了科技服务所应具备的包容性与人文温度。邓州联通以实实在在的行动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为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注入了强劲动力,贡献了不可或缺的积极力量。(燕天举魏厚明)
等多个维度,是新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展示,也为未来的持续优化提供了...
等多个维度,是新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展示,也为未来的持续优化提供了实践经验。
“当前,无论是招商引资,还是企业培育,比的不再是谁的土地便宜、补贴更多,而是谁的市场机会更多、产业配套更好。”新津区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更加注重市场机会的供给、活力的激发,全面清理隐性壁垒,推动资源要素高度集成、高效配置,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更加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中茁壮成长。
近年来,新津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业强区”一号工程,秉持“有需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全方位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推动服务提质增效。
在政策创新方面,新津推出的“政策找企业”模式成效显著,通过数据赋能、流程再造,打造“政策找企业”智慧应用场景,实现了政策申兑的智能化变革。
对全区45000余户市场主体进行精准“画像”,构建“法人数据库”。同时,将全区现有惠企政策按照 “免申即享”和“易申快享”进行颗粒化拆解,形成“政策数据库”。
依托智慧新津数据中台算力,实现惠企政策与企业的智能匹配、无感审批、精准触达。
同时,新津发布惠企政策专属二维码,为本地及外地企业、人才提供“一键触达、精准匹配、无感支付”的“一站式”政策服务新体验,全力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在政务服务优化上,新津坚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让企业办事更便捷、更高效。
针对需求侧,依托新津区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聚焦审批服务环节企业关心的问题,开发“一图指引”“一键查看”“一码享用”“帮代办 + AI 小智”等模块。
针对供给侧,新津从线上、线下多渠道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线下,推动政务服务载体向园区、镇街下沉。在新津经济开发区,升级打造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发改、经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18 家单位入驻,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社保等10大类、293件涉企事项服务。线上,除了“政策找企业”智慧应用场景外,新津还不断完善“津津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让企业能够在线上完成各类业务的办理和咨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办事体验。
为了让企业心无旁骛抓生产,新津积极探索创新跨部门综合监管模式,以“营商”换“赢商”,构建让企业和企业家可感、可视、可及的优良营商环境。
新津印发《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明确落实综合监管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全链条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各类监管事项“综合查一次”。
同时,新津依托企业信用回流数据,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信用风险等级,依据等级分事项递增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政商恳谈——津商茶叙——周三企业服务日”三级梯度服务体系……新津着力搭建政企沟通桥梁,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排忧解难。
每月,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蓉易见·政商恳谈会,邀请区内企业代表与政府部门共聚一堂,共商发展、共谋未来。截至目前,已举办16期政商恳谈会,收集企业诉求424个,切实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诸多难题。
适时组织相关行业联盟、产业链企业等开展“津商茶叙”,为企业提供一个轻松交流的平台,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按“每月一个大主题、每周一个服务日”原则,每周三在专属区域“摆摊设点”,多部门协作,开展“周三企业服务日”活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在2024年累计办理企业诉求183 项。
此外,新津区按照成都市委“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部署要求,成立服务工业企业工作专班,制定服务企业方案,分层分级分类开展走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33-237号)作为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地方性法规依据法律设定行政奖励并公布了奖励标准,行政主体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奖励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曹某一家户籍在河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2012年3月,某区政府成立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实施改造工作。12月9日,指挥部公示《某村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同日,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安置方案制定《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补充规定》,其中明确“房屋安置: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12月30日,曹某分别与指挥部、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9月,曹某夫妻又与指挥部签订《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一户为“父母一方或双方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选择获得奖励安置房建筑面积共计10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据此,曹某认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条例》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在按人分配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多分一人份”的规定。
2016年9月,曹某夫妻及儿子、儿媳将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区政府依法执行《条例》的规定,另外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并支付多一人份拆迁过渡费62400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与指挥部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某区政府就独生子女家庭搬迁安置补偿奖励相关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曹某等主张该《协议》系其受到胁迫所签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等的诉讼请求。曹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等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曹某一家以及具有相同情形的4户家庭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将上述5个案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阅卷、听取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对原审裁判、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存在严重分歧。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担任听证员,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卫健委有关人员旁听。经听证查明,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时并未充分了解相关奖励规定的内容,对没有获得足额奖励不知情,不存在自愿放弃奖励的意思表示。听证员一致认为,案涉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应当执行《条例》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夫妻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否视为其对《条例》规定的行政奖励的放弃。第一,某区政府与曹某夫妻签订的《协议》,名为“协议”,实为单方行政决定。某区政府从未表示依据《条例》规定给予曹某家庭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而以“协议”方式给付曹某家庭100平方米半人份安置房奖励,属于未经协商减损曹某家庭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确定性奖励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行政相对人放弃该权利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在某区政府未告知曹某家庭有权获得“多分一人份”奖励的情形下,曹某等并不知晓其享有获得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的申请资格。以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的签字认定曹某等与指挥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或者推定曹某等自愿放弃行政奖励的事实依据。
2021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曹某家庭在内的同村5户独生子女家庭申请监督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某家庭等5案进行再审。其间赵某等同村11户独生子女家庭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11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曹某、赵某等16案合并审理。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曹某等16户与某区政府签订协议,某区政府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标准,以经济补偿方式履行了奖励的法定义务。2023年8月24日,曹某等16户撤回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奖励的法定义务不予支持的,应当依法监督。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为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设定行政奖励,地方政府和协助政府承担征地补偿行政管理职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标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奖励权益全面实现。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其相关权利内容的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弃相关合法权益的,才能认定其放弃权利,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奖励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发现同类生效裁判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共性问题的,可以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提高司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三十二条)
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诉讼监督案,应当审查争议各方提供的山林权属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各自主张。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该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15年11月,甲村第1-4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村)与乙村第3-6、10、1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村)、丙村第1-19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丙村)因山林权属纠纷均向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提出山林权属确权申请,并各自提供了林权证等相应凭证。甲村称要求确权的争议林地为该村“飞地”(归属于甲村但不与甲村毗连的土地)的一部分,并提供了标有“甲村(飞)”字样的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争议林地出租给案外人的合同等,证明其对争议林地有经营管理事实,某县人民政府未予采信。2016年8月1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将争议林地确权给乙村和丙村共同所有。甲村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甲村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裁决及复议决定,判决将争议林地归甲村所有。2017年5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甲村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乙村、丙村提供的1982年57号、116号、114号、95号山林权证要素齐全,已依法颁发,可以作为确权依据;乙村、丙村提供了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可以看出争议林地不在甲村一侧,乙村与丙村签订了《补充协议》自愿对案涉争议林地共同所有;甲村提供的1982年山林权证虽涵盖了争议林地,但该证无编号、未经填证人签字和填证机关盖章,且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和存根联均存于档案馆,未颁发给甲村,故该证未经某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系无效的林权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并无不当。甲村上诉、申请再审均被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案件来源。甲村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围绕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阅了法院审判卷宗和执法卷宗,到某县档案局查阅了该县1982年山林权证的档案资料,赴现场进行勘察,走访案件当事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案涉“飞地”权属状况。查明:1. 乙村114号山林权证填证机关未盖章,丙村95号山林权证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仍存于县档案局,案涉林权证全部从县档案局复印,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原件。2. 某县1982年制作的林权证普遍存在无编号、无填写人、发给山林所有权单位一联未撕、空白证有公社及县政府盖章等瑕疵,存在先将已盖好人民政府和公社印章的空白林权证发给各村,然后由各村自行填写的情形。3. 《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系由某乡人民政府作出。乙村与丙村达成的《补充协议》系争议发生后达成,未经甲村同意。4. 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1984年-2009年)及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2018年)的地籍资料载明,案涉“飞地”权利所有人为甲村。5. 某县原国土资源局2004年9月19日制作了《飞地面积通知书》、某市原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0月25日制作了《飞地权属、面积认定通知书》,并送达甲村和丙村盖章确认。某县人民政府2004年12月制作了案涉“飞地”及乙村、丙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均未下发。某县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有一地块标注了“甲村(飞)”。6. 甲村在争议林地上建有两栋平房,一栋建于1950年代,当时用于养牛;另一栋建于2000年左右,2006年至2012年出租给案外人用于养牛。前述相关证据载明的案涉“飞地”面积、形状、位置相互印证,与本案争议林地重叠。
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了以上查明事实所涉及的1982年部分林权证、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面积通知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调解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乙村、丙村持有的林权证均已依法送达,对同样存在要素不全或未颁发情形的林权证,人民法院认定乙村、丙村案涉林权证合法且已依法颁发,否定甲村案涉林权证效力,忽视了1982年“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该县制证发证的客观历史情况。《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由不具备处理权限的乡政府作出,作出的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且与“飞地”山林权属认定没有关联。第二,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全国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有关凭证、“飞地”的权属证书及附图、乙村和丙村的土地权属证书及附图等证据显示,案涉“飞地”在面积、形状、位置、权利人上均一致,争议林地大部分在“飞地”内。某县自然资源局亦认为2004年制作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虽然不能作为单独确权的权属依据,但其所登记的界址、面积可以作为确权的参考资料。甲村提供的证据亦能证明其对部分争议林地具有经营管理的事实,乙村和丙村未能提供经营管理的证据。202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2月9日,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再审判决,指出某县人民政府将争议林地确权为乙村和丙村所有依据不足,某市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不当,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案涉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某县人民政府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2月5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下,某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靠近乙村和丙村的304亩确权给乙村与丙村共同所有,剩余约405亩确权给甲村所有,各村未再提出异议。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某县林地所有权证制证、发证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与某县人民政府座谈,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已经制作但未下发的权证进行清理,对仍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法确权后发证,从源头上减少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某县人民政府采纳检察建议,逐一核实,清理林权证制发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争议各方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监督。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争议各方提供的因历史原因存在未依法送达、要素不全等瑕疵的林权证及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林地权利归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可以通过调取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在土地改革、“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制作形成的权属资料,查明争议林地的利用、经营、管理情况变化等。调查取得的新证据能够证实行政裁决与事实不符、足以认定原生效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现为2010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办案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监理主体怠于履职等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人民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甲公司系某公路大桥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2005年7月,公路大桥竣工验收。2013年3月12日,公路大桥桥南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正常行驶的双层卧铺客车因驾驶员避让一辆逆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向右猛打方向,操作不当,与摩托车发生刮碰后,撞断公路大桥护栏坠入桥下,致使14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和公路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和事故技术专家组。2013年4月11日,事故技术专家组作出《技术报告》。7月24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驾驶员所在公司等多家单位或者部门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重要等不同责任。其中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因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甲公司是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事故段安全护栏施工质量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分别作出处理建议,其中包括建议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为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湖北省安监局)对甲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2013年8月19日,《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14年4月22日,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上述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7月21日,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5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技术报告》已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系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湖北省安监局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认定甲公司存在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行为,却没有举证证明上述行为与护栏破坏失去保护作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湖北省安监局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大桥的施工即使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技术报告》中所述的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焊接质量也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不能得出大桥的施工质量及甲公司对大桥施工质量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段大桥护栏被撞击后失去防护作用从而使肇事客车越出护栏,导致事故结果加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也不能得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甲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查明事实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必要前提和依据,甲公司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湖北省安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湖北省安监局认为其没有义务去查明相关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1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湖北省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湖北省安监局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
案件来源。湖北省安监局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再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在全面阅卷审查的基础上,当面听取湖北省安监局和甲公司的意见。另查明:案涉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聘请了桥梁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认定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存在焊缝长度及高度等施工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判决认为施工质量缺陷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关联关系,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认定事实错误。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均有多因一果的特性,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原因。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也是依据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实际情况不同而作出。本案中《技术报告》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但并未排除焊缝长度及焊缝高度等施工问题是护栏破坏的非主要或次要原因。《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应当构成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据此,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判决否定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质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事实,否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责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系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间接原因。《技术报告》没有完全排除焊缝质量问题是护栏遭到破坏的原因之一,原判决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人民法院未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合法性审查确认违法前,《事故调查报告》合法有效。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2023年11月9日,甲公司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基础上,审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人民法院在没有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撤销安全监管部门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因不服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即使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条(现为2021年修订后的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引起中暑,职工一方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应当认定工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认定难、周期长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共同研究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程序。
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在工地从事搭建支模工作。当日19时,罗某某在项目工地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被就近送往某区医院住院治疗,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证明书》记载:“1. 热射病;2. 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3. 脑疝形成……”罗某某妻子邹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四川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某某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邹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遂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61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6171号决定)。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的死亡不管是中暑还是晕倒后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均不是罗某某本身的疾病,而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罗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2019年7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邹某某递交的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只能证明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因此,罗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2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某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查阅专业资料、进行类案检索,向卫健、人社等部门和医院、职业病诊断中心进行咨询,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罗某某在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程从事搭建支模工作,2018年7月19日19时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晕倒在地。罗某某患热射病系因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10月29日邹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市人社局向邹某某发出申请补正通知,要求邹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书)。因某市没有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其向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请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接诊,邹某某补正不能。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其女向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以下简称华西四医院)提出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请求,华西四医院予以接诊。因邹某某无法提供罗某某的职业史证明等材料,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华西四医院亦于2022年3月25日发函请求某市人民检察院帮助提供相关资料。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走访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向华西四医院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罗某某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监督意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23年1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省人民检察院协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走访省市人社部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及工程公司等,同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4年4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庭审中,某市人社局表示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24年5月15日,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推进治理。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覆盖面较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意识不高、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等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并邀请卫健部门、人社部门和行业专家等召开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共同研究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畅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流程、加强职业病宣传和教育,协力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职工一方由于职业病诊断条件、程序限制等未能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监督。职业性中暑是一种职业病,职工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可以开展调查核实,收集、调取该职工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有关证据,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提供参考。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难、周期长等工伤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未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宅基地申请并上报,建房申请人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20年5月7日,钱某向上海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同年5月13日,某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告知钱某其妻子已经因动迁安置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申请与当前政策相悖。后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建房申请未予上报。钱某认为某村委会未予上报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村委会依法履行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及报送某镇政府审批的法定职责。
2021年3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村委会对村民申请建房行使的相关职能系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非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未对钱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钱某起诉。钱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25日,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钱某申请再审未获支持。
调查核实。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调取法院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争议全面审查。查明:第一,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的依据来源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经书面征求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委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二,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前置程序。《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同乡(镇)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本案诉讼前,钱某曾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法院认为,钱某未经某村委会初步审查及上报程序直接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职责,缺乏依据,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监督意见。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审批权的法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将宅基地审批中的受理程序前置至村委会,其实质是对宅基地审批职责的再分配,且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村委会受理、公示、签署意见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宅基地申请未予公示、上报,导致其宅基地申请无法进入某镇政府的审批流程,对钱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22年9月27日,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6月2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7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受理至向乡(镇)政府报送流程中相应的履职行为可以认定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判决某村委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钱某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村委会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上报宅基地申请职责。
村民委员会受理、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张榜公布,并按照程序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收集的村民意见、村民会议决议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启动后续的行政审批程序,在此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履行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人民法院以村民委员会无法定职责、系村民自治行为、未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增加第三十四条后,该办法2023年修订时删除该条)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5日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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